《爆炸与冲击》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1日6时许,花都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接到花都区城东派出所的电话报称,在花都区商业大道84号一居民楼住宅发生爆燃,造成5人受伤,其中1人经医治无效死亡;受损房屋143间、车辆49辆。事件发生后,现场情况迅速被微信转播,公众号“花都早晨”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转发。事件发生后一度造成车水马龙的商业大道双向封路,附近大部分居民受到惊吓造成恐慌。巨大的舆论压力落在了刑警大队技术中队。
二、勘查现场基本信息
事发现场位于花都区商业大道84号一居民楼住宅302房。现场楼房302房为一厅四房一过道一厨一卫两阳台结构。现场见:现场302房南侧、北侧中房屋中央的墙体均只剩下建筑承重柱。其中,东南侧房间地面有个1.3x1.5m的炸坑,该炸坑对应上方4楼的地面向上隆起。302房南侧和北侧均有一个阳台,阳台上均安装有防盗网,防盗网和墙体均被炸毁向外抛泄。在302房同一栋楼房旁边的房屋中,大部分房间门框变形破损、窗户窗框严重变形、玻璃破碎。在302房现场楼房南侧和北侧的路基上分别分布有大量砖块、防盗网铁条、粉碎衣物、爆炸粉尘等物品。
三、解读现场物证信息,确定时间性质
(一)从现场墙体的破坏程度和均匀性推断,基本符合气体爆炸的特征。经勘验,现场302房有两个较重的爆炸中心,分别位于靠南侧的两个卧室,两个卧室四周的墙体均被炸得粉碎,只剩下楼房建筑承重柱支撑,地面和楼上天花均破坏严重,在现场楼房南北侧两边的路上分别分布有大量砖块、防盗网铁条、爆炸粉尘等物品。可以想象爆炸的气压及破坏力极大,也可以说明爆炸的威力强但在各个方向的受力非常均匀,基本符合气体爆炸的明显特征。而再从地面的炸坑和破坏程度靠,炸点可确定在302房东南侧房间。
(二)从现场遗留的爆炸残留物和现场气体味道推断,再次认证气体爆炸的结论。由于爆炸威力巨大,现场302房间内的物品基本被炸毁混淆在一起,经过现场勘查细致的分类,现场遗留的爆炸残留物均为原本302房内的物品,未能找到疑似炸药包装物或者导管之类的组合物,且现场内外炸碎的床单、衣物、窗帘和其它物品,均有焦灼痕迹。同时,经过询问第一时间现场救火的消防人员和楼上楼下附近居住的群众,均未在爆炸后有在现场闻到类似炸药或者刺鼻难闻的气味,只闻到了淡淡的煤气味道,在各种程度上也相互认证了气体爆炸的推断。
(三)从中心现场人员伤亡情况和烧灼部分推断,符合气体爆炸特征。中心现场302房内遗留的物品表面基本有烧灼痕,伤者刘某身体有烧灼伤,伤情较轻。据医生反映其父母均有烧灼伤,其父亲伤情较重,烧灼伤的面积占体表面积的百份之七十;其母亲的烧灼伤的面积占体表面积的百份之三十。大面积的烧灼伤,而现场在案发时未见明显的火势,由此可推断为气体爆炸引起的瞬间高温灼伤。
(四)从还原现场门锁和窗户的锁闭情况,可排除第三方嫌疑人施暴的可能性。尽管爆炸威力巨大对现场302房的大门和炸点房间的木门损坏极大,但锁框和锁芯处的破坏呈现爆炸威力方向表现性极强,破坏力的方向均为室内均匀力破坏所致,不存在伪装或者部分被撬的痕迹,完全排除被人为破坏锁芯的可能性。
(五)在检验鉴定中验证气体爆炸的结论。现场爆炸的范围大、残留物种类多、数量多,经过逐一分别分开提取并送市局技术所检验鉴定。经检验,所送检的所有残留物中未发现黑火药、无机炸药、有机炸药等成份,再次排除了炸药爆炸的可能,认证了气体爆炸的结论。
(六)从现场煤气管道的输出情况验证是否煤气爆炸。经过以上几点的勘查认证,在确定了气体爆炸的结论后,大大缩减了爆炸的定性范围。而经过对现场房屋煤气管道的摸查,发现在爆炸中心房间北侧的卫生间热水器的塑料输送管道,有一个细小的孔洞,容易造成在连同煤气瓶气阀的情况下泄漏,具有煤气泄漏并聚集到一定浓度最终引发爆炸的条件和可能,结合现场其它条件,符合煤气爆炸的基本特征。
四、对爆炸现场勘查的几点经验和体会
(一)爆炸类案件是各地公安机关非常重视的事件,因此无论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派出所人员还是痕迹技术人员,都必须在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划定足够大的现场保护区域,这样既有利于技术员在后期全面勘查,也可防止无关人员,特别是相关媒体进入现场区域内进行拍摄,防止媒体炒作,造成舆论被动和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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