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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犬扑咬技术在爆炸劫持人质案件中的使用优 

来源:爆炸与冲击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2-26

所谓劫持人质就是指“犯罪行为人公开地以暴力手段控制一人或多人的人身自由,并以杀死、伤害、折磨或继续扣押被控制者相威胁,强迫第三方或被控制者本人满足其某种要求的犯罪行为。”[1]在爆炸劫持人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暴力手段为爆炸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警犬作为一种武力工具在爆炸劫持人质案件中能够被各级指挥员想起,但重视程度不够,由此也导致现状中警犬扑咬技术在处置此类案件中实战效果不佳。与徒手控制、击毙等武力控制方式相比,警犬扑咬技术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与徒手控制相比警犬扑咬技术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处置人员伤亡

爆炸劫持人质案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现场处置人员面临着一定的潜在危险。这种潜在危险的存在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爆炸装置真假难辨带来的潜在危险。另一方面是基于爆炸装置被起爆的不可预见性而带来的潜在危险。基于爆炸装置的真假难辨以及爆炸装置被起爆的不可预见,在徒手控制过程中,控制人员会选择恰当时机对犯罪嫌疑人突袭,控制犯罪嫌疑人的双手、双脚。但现场情况瞬息万变,预案再好实施时也有出错的可能。一旦抓捕现场某人未能有效控制住犯罪嫌疑人持爆炸装置触发开关的手,犯罪嫌疑人狗急跳墙起爆爆炸装置,其伤亡代价将是惨痛的。与徒手控制所可能带来的伤亡代价相比,即使在警犬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制过程中爆炸装置发生爆炸,其伤亡也仅仅局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警犬,与犯罪嫌疑人的死亡和多名警察的牺牲相比,其伤亡代价还是小的。尽管培训出一头合格的警犬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财力和精力,但相比之下,人之生命才是最大的,何况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的人民警察!

二、与狙击手能够一枪毙命相比警犬扑咬技术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生命权

击毙犯罪嫌疑人是警方在处置劫持人质案件中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狙击手一枪击毙,人质得到解救,这是最佳结果。但是,正如学者指出的,“处置劫持人质案件,应当摒弃‘以暴制暴’,这种不合时宜的处置理念,确立‘生命至上’的处置理念。这一理念要求在处置活动中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包括人质、行动区域内的人民群众、参战民警的生命安全,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保全劫持者的生命。零伤亡的处置效果是‘生命至上’理念最充分的体现。”[2]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的生命亦是生命,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中理应最大限度的保护其生命,只有人质、犯罪嫌疑人、警方与周围无关人员无伤亡才是处置此类案件的最高境界。故即使狙击手能够将犯罪嫌疑人一枪毙命,保护了人质的生命,但并未实现零伤亡的处置效果,并非最佳处置结果。而尽管警犬在武力性质上对人的生命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但这种潜在危险却是可控的。警犬扑咬行为尽管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受伤但却不会导致其死亡,这符合“生命至上”的处置理念。故与开枪击毙相比,使用警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置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其生命安全。

三、与狙击手并未一枪毙命相比警犬不会轻易激怒犯罪嫌疑人

在万不得已狙击手不得不开枪射击的情况下,枪响之后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然会知晓警方意图——置其于死地!而一旦狙击手开枪了,但并未击中犯罪嫌疑人要害,其结果反而是进一步刺激犯罪嫌疑人的疯狂行为,起爆爆炸装置,导致人质的伤亡。2004年7月7日吉林省长春市陈某某用刀劫持女司机郭某某,警方到达现场经过三个小时的谈判后开枪,但连开四枪后才将犯罪嫌疑人击毙,犯罪嫌疑人在开枪间隙中用刀刺郭某某七刀致其死亡。在这起案件中,郭某某之所以死亡不得不说与警方的开枪行为有关,犯罪嫌疑人已意识到警察要致其于死地,在这种状况必然会导致其形成同归于尽的心理状态而杀害人质。在爆炸劫持人质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击中但未击毙,其只需轻轻触动爆炸装置的触发开关即可与人质同归于尽。与警方开枪所导致的犯罪嫌疑人同归于尽的心理状态不同,警方使用警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扑咬控制,即使警犬并未能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会知晓警方已经采取强攻行动,但一般不会认为警方要置其于死地,进而也不会轻易去起爆爆炸装置与人质同归于尽,毕竟,犯罪嫌疑人会深知警犬扑咬还会留给其生还的机会。另外,尽管警犬扑咬不会达到一枪毙命使犯罪嫌疑人丧失行动能力的效果,但警犬扑咬后在未得到带犬民警松口指令前警犬并不会吐口,而是牢牢咬住犯罪嫌疑人对其进行拖拽,换言之,警犬扑咬行为很难会留给犯罪嫌疑人起爆爆炸装置的机会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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