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与冲击》
4月18日
广东阳江市区石湾村旧寨
有两辆小汽车着火
起火部位均为小汽车车头处
令人感到诧异的是
距离起火车辆不到100米处
一辆红色小汽车尾部
也有轻微烧过的痕迹
同一个地方
三辆车起火?
必有蹊跷!
经公安民警缜密侦查发现
这一切的始作俑者为
是居住在附近的10岁男孩小陈(化姓)
经查,小陈承认4月18日上午10时许,放火点燃红色马自达、白色本田和白色北京现代小汽车一事。
事情还没结束!
小陈还承认
自己于4月11日
还曾点燃一辆白色雪佛兰
小陈自述点火原因:
看电视上的爆炸觉得很刺激、很好奇
于是点火烧车
“想看车爆炸飞起来”
......
竟无语凝噎
日常生活中,孩子常常因为好奇和贪玩,也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做事不计后果,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
正确有效地对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进行保护
给孩子科普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法律法规
是每个家长应尽的责任!!
家长们也要知道
自家孩子玩火玩出了事
要负法律责任的
依据刑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10岁男孩没有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那是否要追究他的民事责任?他的监护人又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孩子不要玩火
不仅是避免财产损失
也是在保护孩子和更多的人!
来源:法治日报、广西消防
来源:贵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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