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与冲击

以案说法:打火机爆炸被炸伤,12345热线助赔偿 

来源:爆炸与冲击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16

齐鲁晚报?齐鲁一点记者李培乐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长清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消费者王先生通过热线举报:7月1日,长清区某超市购买的打火机在点燃香烟时受伤。它联系了商家并拒绝处理。打电话求救,希望能赔偿医药费和失去的工作费。希望有关单位落实处理。

经两方调查并组织调解,投诉方达成协议。投诉超市向投诉人王先生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1000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该超市牌照齐全;超市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打火机制造商营业执照、产品(打火机)检验报告,履行了对货物的检验义务;投诉人王先生提供的文件,医疗费共计390元。王先生提出要求:要求超市支付1000元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7月9日,工作人员到被投诉超市协商调解,工作人员解释给当场的超市负责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耐心劝说,超市负责人最终同意向王先生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9日12:05通过电话联系王先生,告知调查调解结果。王先生对结果表示满意,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是一起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的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于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告,并说明和说明商品或服务的正确使用以及预防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防止伤害的发生。”根据上述规定,消费者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和接受服务时,也保障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消费者最基本的要求。

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和使用打火机引发的爆炸事件受到伤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由生产者或者生产者承担责任。属于卖家对向卖家提供商品的其他卖家承担责任的,卖家有权向生产商或者其他卖家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可以向生产者索赔,如果是生产者的责任,则销售者有权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如果是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赔偿后向卖方追偿。”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规定了这一点,“第十二条消费者有经营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财产权利损害的,依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民事责任。”在本案中,打火机爆炸确实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可提供相关证件到医院就诊,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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